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学军(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郑某
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康乐路(体育场2号)。
法定代表人高翠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学军,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物业费缴清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易礼平
书记员:黄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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