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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