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诚、曾维洲,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2018年8月10日,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青春
书记员:蔡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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