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47658337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姜维多,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
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维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娄晓春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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