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练,男,系周某某丈夫。
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宜昌馨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静
书记员: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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