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
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48-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
原告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典当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继堂、人民陪审员刘传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信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再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由于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无法对原告首信典当公司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经审查其六份证据,层层印证且均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首信典当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虽然签订了《车辆典当借款合同》,但因当物没有实际交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典当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应以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首信典当公司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某未按期还款,则应对原告首信典当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首信典当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3.5%计算的标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对于原告首信典当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对其支付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其清偿之日止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首信典当公司还主张律师费2.5万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三、驳回原告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王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首信典当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虽然签订了《车辆典当借款合同》,但因当物没有实际交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典当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应以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首信典当公司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某未按期还款,则应对原告首信典当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首信典当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3.5%计算的标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对于原告首信典当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对其支付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其清偿之日止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首信典当公司还主张律师费2.5万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三、驳回原告宜昌首信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王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芹
审判员:贾继堂
审判员:刘传明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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