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风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55号4单元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70483511。
法定代表人袁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正磊,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新村379号,组织机构代码K2662293-8。
法定代表人耿艳,该居委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伍家岗区民益路1号民益家园19号楼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8822999-9。
法定代表人杨磊,该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风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港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风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风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40元,减半收取29420元,由原告宜昌风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昊 审 判 员 何 芹 人民陪审员 刘传明
书记员:吴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