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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赵艳玲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艳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
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安信物业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颐安信物业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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