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赵艳玲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艳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
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安信物业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颐安信物业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书记员:钟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