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闫圆
谭某某
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闫圆。
被告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静
书记员:王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