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赵艳玲
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黄勤昌
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1-7号
。
法定代表人刘长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艳玲,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勤昌,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颐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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