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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
龙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林某

原告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临路38-23-010117-0101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

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3374元,由原告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48元,减半收取3374元,由原告宜昌顾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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