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雅建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
法定代表人:余小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学军,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宜昌雅建预应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公司)诉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管理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卫国、袁仲理,被告湖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学军、王金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宜昌公司与被告湖北公司下设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引江济汉通航工程协商后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湖北公司向原告宜昌公司购买锚具、波纹管,其中每套锚具含:锚板、锚垫板、夹片、螺旋筋(四件套),锚具的质量标准符合GB-T14370-2007标准的要求。被告湖北公司提前将计划报给原告宜昌公司,原告宜昌公司收到计划10日内负责送货到现场。交货地点为被告湖北公司所需工地,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被告湖北公司现场收货,原告宜昌公司负责货到工地的一切费用。原告宜昌公司货到工地后被告湖北公司卸货、收货,并同时开具材料调拨单,作为以后对账结算依据。货到被告湖北公司工地70天内向原告宜昌公司支付70%货款,剩余30%货款在货到被告湖北公司工地130日内付清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宜昌公司依约向被告湖北公司交付货物,被告湖北公司陆续向原告宜昌公司支付货款。2013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3年11月12日被告湖北公司尚欠原告宜昌公司货款人民币1,105,044.64元。被告湖北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28日分两次向原告宜昌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9,000元、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宜昌公司多次向被告湖北公司催要剩余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诉予判。
另查明,被告湖北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原告宜昌公司所指定人员退还锚具1,045个,价值人民币20,768.5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宜昌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调拨单》、发票、询证函、支付凭证,被告湖北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物流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宜昌公司依约向被告湖北公司交付所需货物,但被告湖北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其行为已违约,被告湖北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双方已于2013年11月17日对账确认截止2013年11月12日被告湖北公司尚欠原告宜昌公司货款人民币1,105,044.64元,扣除被告湖北公司已支付货款人民币199,000元和退还价值人民币20,768.5元的货物后,被告湖北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885,276.14元未支付,原告宜昌公司诉请中主张货款超过此款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宜昌公司要求被告湖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的诉请,因该诉请于法有据,同时,被告湖北公司同意向其支付此笔数额的违约金,故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雅建预应力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85,276.14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宜昌雅建预应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30元,由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宜昌雅建预应力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将此款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原告宜昌雅建预应力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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