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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丰钢联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854829134。
法定代表人:刘立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丰钢联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与盛达一支路交口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MR3JXA。
法定代表人:吴秋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宜昌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天丰钢联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因邮寄和委托均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宜昌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宜昌长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建刚

书记员: 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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