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557XK。
法定代表人:杨关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名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弄错起诉状及公告中被告的名字为由,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亮
书记员:伍倩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