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557XK。
法定代表人:杨关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名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宜昌市)××××号房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丹
书记员:周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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