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铭盛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长寿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赵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
代表人黄开梅,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伏艳,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铭盛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铭盛保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铭盛保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铭盛保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猇亭营业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宜昌铭盛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书记员:周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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