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宜昌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黔北春酒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洋溪村。
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北春酒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5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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