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25070B,住所地宜昌经济开发区北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金龙,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平,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柘皋镇金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怀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某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81068.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1068.3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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