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
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肖志华
毕某某
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天下毕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志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毕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天下毕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毕某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院在审理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毕某某、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天下毕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由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由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新社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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