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毕某某、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天下毕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
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肖志华
毕某某
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天下毕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志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毕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天下毕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毕某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院在审理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毕某某、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天下毕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由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由宜昌金泊岸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新社

书记员:姜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