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金叶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26-G号。
法定代表人杨十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威威,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王昌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祥英(被告公司员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了原告宜昌金叶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冬仙 审 判 员 娄晓春 人民陪审员 杨 敏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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