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若冰,男,回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88********。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宜昌市东山区港窑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92365U。法定代表人:莫绪环,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若冰与被申请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鄂0591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宜昌金东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若冰称本院已就该案作出调解协议,故请求解除对申请人王若冰提供的担保财产3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若冰提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若冰名下3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宜昌高新科技支行,账号:42×××15)。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若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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