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运七酒店有限公司
田军(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杨一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夏某某
原告宜昌运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桂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军,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一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宜昌运七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宜昌运七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夏某某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运七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运七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运七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运七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运七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运七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兰晓宇
书记员: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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