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辰易贸易有限公司
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李尧森(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
湖北萧某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昌辰易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69148-0),住所地宜昌市环城东路1号0117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发政,宜昌辰易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尧森,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萧某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68439-X),住所地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黄金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肖勇,湖北萧某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辰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萧某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陈必华
书记员: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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