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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唐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杨玉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辛雪莲

书记员: 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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