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50号。
法定代表人邓宪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彦国,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书记员: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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