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59-1号。
法定代表人闫华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发红,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烟台永某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铭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永某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向丹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