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6-4-104号。
法定代表人冯万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洲,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者其他财产在8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李某某名下的财产在8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