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
殷书月(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蒲燕(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宜昌鑫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伟(湖北宜昌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
原告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万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书月,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蒲燕,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宜昌鑫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孟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伟,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鑫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鑫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鑫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1元(原告已预交9042元),由原告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鑫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1元(原告已预交9042元),由原告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涛
审判员:张莉
审判员:邹卫东
书记员:蔡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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