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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与简帮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993829。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荣,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简帮英,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简帮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简帮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作为实习律师单独出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仲决字〔2017〕第029号裁决书履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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