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梁本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41元,由原告宜昌蓝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书记员:杨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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