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莘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6972179H。法定代表人:莘元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4941528E。法定代表人:上官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昌莘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6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莘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6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宜昌莘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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