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佴士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立案后,由审判员刘青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立案后,由审判员刘青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荣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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