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茂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248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园,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传红,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茂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茂全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茂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宜昌茂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昊 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 人民陪审员 李 豪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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