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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聚民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宜都市金星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聚民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高坝洲镇陈家港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581000081345。
法定代表人:陈泽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金星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楼子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698040804U。
法定代表人:卢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21日,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宜昌聚民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都市金星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1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聚民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41元,减半收取2770.50元。

审 判 长  谢 靓 审 判 员  艾贻学 人民陪审员  古红敏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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