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龙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告四川方向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方向药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保全申请费559元,两项合计1133元,由原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龙祖 审判员 邓希桥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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