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联谊钢板有限公司
龙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赵拥军(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昌联谊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LC7号。
法定代表人余贵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江、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佴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拥军,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联谊钢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联谊钢板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联谊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6.50元,由原告宜昌联谊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联谊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6.50元,由原告宜昌联谊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审判员:娄晓春
审判员:郑纯海
书记员:黄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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