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联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宋全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宜昌联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昌联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向某某现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送到应诉材料,原告愿待被告向某某出现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联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9元,减半收取1289.5元,由宜昌联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秭民 人民陪审员 陈世明 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
书记员:胡红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