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朱明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
朱长生
原告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本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明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灿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长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宜昌三峡绿地有限公司、朱长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7元,由原告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7元,由原告宜昌联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蒋新
书记员:王琼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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