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江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西陵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文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江津,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6401173013,住宜昌东山开发区深圳路18号翰林苑小区18-1-108室。

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江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启国

书记员:陶文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