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西陵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文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启国
书记员: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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