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西陵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文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
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启国
书记员:陶文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