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西陵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文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
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立案。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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