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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易某某

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西陵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文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觉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易某某自愿承担,并已转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觉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应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精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易某某自愿承担,并已转付给原告。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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