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宜昌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安旺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飞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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