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塘上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彬彬。
原告宜昌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彬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宜昌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原告宜昌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李铭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