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贺某
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宜昌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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