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瑞某衡某研发有限公司
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河南中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瑞某衡某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09-121号。
法定代表人黄凤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中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红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某衡某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瑞某衡某研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某衡某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某衡某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瑞某衡某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某衡某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某衡某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瑞某衡某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丹
书记员: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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