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某某
原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德隆公司)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希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冯海涛、胡万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德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瑞德隆公司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意思是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均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全面、适当履行。原告向二被告交付房屋的面积虽然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但二被告已接受交付,且双方对于该种情况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买受人接受出卖方实际交付的房屋并据实结算,故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价款。原、被告在合同中对超出合同面积的房屋价款支付时间未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补充约定,根据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被告已于2012年6月接受了原告交付的房屋,但未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交付二被告的房屋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价款,应按对应合同约定单价计算。故二被告还应支付的第0103621号合同项下的房屋的价款为62928元(4.56㎡×13800元/㎡),还应支付的第0103623号合同项下的房屋的价款为844560元(183.60㎡×4600元/㎡),还应支付的第0103625号合同项下的房屋的价款为17112元(1.24㎡×13800元/㎡),合计应向原告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价款为924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向原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价款924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46元,由被告陈某某、陈某某负担。本案公告费用600元,由被告陈某某、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瑞德隆公司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意思是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均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全面、适当履行。原告向二被告交付房屋的面积虽然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但二被告已接受交付,且双方对于该种情况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买受人接受出卖方实际交付的房屋并据实结算,故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价款。原、被告在合同中对超出合同面积的房屋价款支付时间未作约定,事后又未达成补充约定,根据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被告已于2012年6月接受了原告交付的房屋,但未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交付二被告的房屋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价款,应按对应合同约定单价计算。故二被告还应支付的第0103621号合同项下的房屋的价款为62928元(4.56㎡×13800元/㎡),还应支付的第0103623号合同项下的房屋的价款为844560元(183.60㎡×4600元/㎡),还应支付的第0103625号合同项下的房屋的价款为17112元(1.24㎡×13800元/㎡),合计应向原告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价款为924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向原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屋价款924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46元,由被告陈某某、陈某某负担。本案公告费用600元,由被告陈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邓希桥
审判员:冯海涛
审判员:胡万平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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