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瑞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湖北秦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瑞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秦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经贸区。
法定代表人钟泽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秦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瑞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宜昌瑞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宜昌瑞德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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