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
钟莉(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罗超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湖北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莉,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超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圣勇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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